1、申请程序
新生:借款学生在县资助中心领取(或自行下载打印,国家开发银行网站和省学生资助网站均可下载)2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
会(居委会)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
在校生:借款学生在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领取(或自行下载打印)2份《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审查并加盖
公章。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提供证明和回执时,要注意审查学生身份:是否为本校全日制普通学生、当年是否欠费、是否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管理、本学年是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避免学生重复获贷。为减少在校学生回县资助中心签订借款合同后再到学校确认回执、邮寄回执的工作,高校可以提前将《借款合同回执》加盖公章后发放给在校生)
2、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高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在校生为学生证、《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到县资助中心提交申请。
3、县资助中心现场审查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申请表一式二份,县资助中心保留一份存档,县资助中心预留一份并最终提交给国家开发银行。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籍证明复印件存档。
4、通过县资助中心审查后签订合同程序:
新生: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借款合同,并向借款学生提供合同回执,用于借款学生到高校报到时证明其已经取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格,以及用于高校填写借款学生学费、住宿费、高校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公章)后确认该生已入学。
在校生:县资助中心根据《在校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证明》、《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有关信息,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签订助学借款合同,合同签订后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上填写合同编号
5、合同签订后,县资助中心提示学生及时到当地农信社办理开户手续。
6、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一份。借款学生保留合同正本一份(新生附回执),共同借款人保留合同副本一份。县资助中心存档合同正本一份,预留合同正本一份并最终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合同在国家开发银行审批并正式向省资助中心出具贷款审评确认函后生效。
7、县资助中心汇总本县借款学生借款信息后分别向省资助中心和代理行提交《××县生源地国家助学借款申请汇总表》(纸质文档及电子件一份)。
8、当地农村信用社根据学生申请,为借款学生开设个人账户。
9、省资助中心收到县资助中心《××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后,将各县汇总表以及本省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总额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落实相关资金安排。
10、借款学生(新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借款合同(含回执)到录取高校报到,由各高校填写回执,加盖公章(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公章),确认该借款学生报到,并按本校学费、住宿费收费额度填写要求划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划款总额如超过贷款额,按贷款额填写,不足部分由借款学生补足。
11、借款学生(新生)将国家助学贷款回执(一式两份)邮寄回本人所在地的县资助中心。
12、县资助中心将根据本县回执更新的《××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包括电子件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各一份),以及按汇总表顺序整理后的借款学生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高校回执(各一份)一并提交给省资助中心。
(本年度第一批《××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为9月12日,第二批《××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为10月12日,借款学生必须在此时间前将回执寄往各县级资助中心)
13、省资助中心汇总本省各县汇总表及相关档案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
14、国家开发银行省分行贷款委员会对省资助中心汇总的贷款总额进行审批,并向省资助中心出具贷款审批确认函(附加盖公章的《××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
15、省资助中心通过县资助中心向代理行提交贷款确认函及《××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
16、代理行收到贷款确认函和《××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按操作程序办理借款学生借款手续并代扣资金至各高校账户。
17、学校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借款学生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供高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