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蒙稀土大学生助学金由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捐资设立的,旨在资助我校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的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条 金蒙稀土大学生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资助名额及资助金额
第三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品德优良,生活俭朴,常怀感恩,富有责任心;
4、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第四条 金蒙稀土大学生助学金每学年评定并发放一次,资助总额为4万元左右。
第五条 金蒙稀土大学生助学金的资助名额及分配方案由学校先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征得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六条 金蒙稀土大学生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评定工作一般在秋季开学后进行,评定工作要严格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金蒙稀土大学生助学金资助对象的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当年获得该助学金者,第二年必须进行重新申请和参与评定。
第八条 金蒙稀土大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会员会领导,由校学生处和化学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评审程序
1、学生个人依据该助学金申请条件,向院系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金蒙稀土大学生助学金申请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说明自己的申请理由和家庭经济情况等;
2、院系初审通过后,在申请人所在班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通过后上报院系;
3、院系公示和审查通过后,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审查通过后,提请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将最终评定结果通报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章
第十条 金蒙稀土大学生助学金由包头市金蒙稀土有限责任公司按年度将资助金划拨至学校财务帐户,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财务科目,实行专项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0日起生效。由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