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设立,专门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帮助他(她)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她)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强不息。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在校生的28%,资助标准为,特殊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5%)每生每年3000元;比较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18%)每生每年2000元;一般困难学生(占在校生的5%)每生每年1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到过纪律处分但因悔改表现明显,处分已解除并期满一个月;
3、诚实守信,公道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4、关心集体,关心他人,懂得感恩,富有爱心;
5、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7、经学校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学校收到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国家助学金名额的通知后,进行名额分配、受理学生申请和组织评审等工作。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各类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根据全校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
(二)各学院向学生发布通知,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递交《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三)各班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人数不得低于7人的评议小组,组织开展班级评议活动,申请人应以书面申请或口头陈述等形式说明自己的申请理由,表明自己的态度和今后努力的方向。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理由及日常表现(消费、思想品德等表现情况),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并向全班同学公布;
(四)班级评议小组将班级确定的资助人选名单和评议情况上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五)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推荐人选名单审核确认后,在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六)学院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学生名单和评定工作报告(班级是否公布、学院公示等情况)报学生工作部;
(七)学生工作部审核无异议后,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
(八)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学校领导研究确定,并在11月上旬将学校最终确定的资助学生名单正式上报。
第八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条件,不得弄虚作假,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分批发放,由学校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储蓄卡中。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只能用于学生正常的生活支出,不能挥霍浪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如发生违纪行为,将取消其获助资格,除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并退还已发金额外,还要终止对其所有的贫困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