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师院办发【202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2020〕4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及其它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在入学前户籍所在旗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生在校期间贷款所产生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全校助学贷款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具体组织开展。
第五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与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贷款学生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沟通、协调助学贷款相关事宜并报送相关材料;负责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档案和沟通联络制度,贷款受理证明的收取和报送,加强贷款学生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贷款资金的查收和统计,与学生工作部共同核实贷款信息,负责贷款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扣缴工作,并将剩余部分统一发放给本人。
第三章 助学贷款对象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预科生。
第九条 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3. 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4. 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
5.未享受内蒙古自治区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升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
第四章 助学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
第十条 贷款额度和用途
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本专科学生、民族预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全日制本、专科、研究生、预科生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在校生再续贷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5年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基准利率调整一次。2020年1月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点执行。
第十三条 本息还款
1. 正常还款。每年12月20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偿还期限为5年,5年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2. 提前还款。除11月外,每月都可以提前还款,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
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 申请助学贷款的程序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每学年申请办理一次,学生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准确填写申请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贷款申请、审批及发放流程
1. 学生申请。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如实提交以下贷款申请材料至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1)学生填写《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
(2)新生提供录取通知书原件和高校缴费通知单;在校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3)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学生本人的户籍证明;
(5)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7)申请其他银行金融机构贷款的,按相关机构要求进行办理。
2. 贷款审批。由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对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学生与该中心签订助学贷款合同。
3. 贷款学生于9月15日前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上交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收齐后以学院为单位交到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进行网上回执录入或入学信息审核。
4. 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确认信息后按合同约定将贷款金额划拨至我校指定账户。
5. 学校财务处与学生工作部共同完成学费扣缴、余款发放等工作。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学院组织贷款毕业生进行网上毕业确认。通过QQ群、微信群、微信平台等宣传手段加强贷款政策宣传工作,加强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提高贷款学生责任意识。
第十七条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如发生休学、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失踪、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学生所在学院需及时通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将相关情况报告自治区助学管理中心和该生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的学生,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将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对多次逾期、恶意拖欠贷款的学生,国家开发银行或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将其及共同借款人信息载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原《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包师院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