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师院办发【2021】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6〕1588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自治区政府、包头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预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支出。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面为在校生的28%,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4400元、3300元、2200元三个档次。
第四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或评审期前违纪已解除;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关心集体,懂得感恩,富有爱心,积极参加义工服务;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由各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我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主持召开班会,对本班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定,并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获助学生资格条件及名单并在班级内公示;
(三)二级学院审查公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审条件和规定,负责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学校学生工作部;
(四)学校研究审定。学生工作部对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千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分批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学生正常的生活费支出,不得挥霍浪费。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学习、遵章守纪。
第十一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起施行,原《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师院办发〔2018〕32号)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